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投資抵減者,除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截止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而且不論當年度有無抵減稅額,都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將投資抵減資料依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規定之文件,才算完成適用投資抵減之程序。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亦無法於法定申報期限過後,以更正申報書方式主張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其向主管機關申請期間、向國稅局申報期間及應填報租稅減免申報書頁次如下:(以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變化,申報期限展延至110年6月30日)(如附件)
該局邇來發現,公司於申報期前已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惟於申報期間,未於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95欄位、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第24欄位、租稅減免申報書第A14頁、第A10-1頁及第A3頁填報投資抵減資料,因公司未踐行申報程序,致無法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適逢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公司如有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務必完成申請及申報程序,以免影響權益。另呼籲疫情期間,請利用網路申報及上傳附件資料,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 林宜燕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