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櫃公司若出現財報不實,董監事或獨立董事可能被投資人提告及求償,金管會主委顧立雄29日提醒有四招可防被告,一是獨董若不確定財報有無問題,可請專家協助審議;二是多詢問公司經理人相關問題;三是不要到開董事會時才拿到財報,應可先審閱;四是無法釐清問題時,要表示反對意見。
顧立雄29日表示,若財報不實造成損害,董事及獨董等要賠償責任,現在是推定過失責任,台灣沒有跟其他國家不同步或不同軌,而投保中心對獨董或董事追償時,有二例外,一是公司董事若在通過財報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載明在議事記錄,二是案發前向主管機關舉發,可免列為被告。
所以顧立雄提醒獨董,若對財報不夠了解,可請專家協助審議,第二是要多詢問公司經理人,第三則是不要等到開會才拿到財報,以免根本沒有時間審閱;四是如果財報問題無法釐清,要表示反對意見。
另外在公司經營若出現損失,被投資人求償時,顧立雄表示,現在司法判決已多引進商業判斷法則,即董事、獨董等只要是基於善意與合理注意,且是商業的一般行為,縱使造成公司傷害,董事、獨董也能免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是一般的經營決定,不具個人利害關係,非特殊或不合法規的決定,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一般可以免責。
顧立雄也替獨董講話,強調很多弊案發生後,外界會批評獨董沒有發揮功能,但他以律師的立場來看,獨董制度其實對99%的企業都發揮一定的功能,提供多元專業意見,但獨董無法防範大股東刻意隱匿或違法的行為,所以只能說獨董若要自保,必須善盡忠實管理之責,對已發現的問題,不能靜默不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