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如果有親屬過世留下遺產,首位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先繳了遺產稅,若首位繼承人在五年內也過世,則第二個繼承人繼承該筆遺產時、免課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若繼承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免計入遺產總額,但須以實際繳稅者為限。

官員表示,我國遺贈稅法在1973年訂定,當時國人平均壽命約70歲(2019年已上升至80.9歲),常常有第一位親屬過世後,首位繼承人也相繼過世的現象。

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繼承人負擔,我國在立法時設置避風港條款,只要是前一位繼承人在過世前五年內已繳完遺產稅的財產,該部分免再課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