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贈與財物給子女作為結婚基金,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若婚嫁贈與超過100萬元部分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超過免稅額,仍需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及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1月贈與子A君現金200萬元,同年4月A君登記結婚,甲君又贈與子A君現金100萬元及A君之新婚妻子B君100萬元作為結婚基金,因為媳婦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子女,所以無該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甲君113年度不含對A君婚嫁贈與100萬元之當年度贈與金額合計30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卻未依法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補徵贈與稅5.6萬元〔(300萬元-244萬元)x10% 〕,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在限額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若仍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
更新日期:11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