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可以產生節稅的效果,但要注意適用投資項目、各別細項的投資限制,以及金額門檻等三大重點,北區國稅局表示,符合相關規定的投資,才能享有法定的租稅優惠。官員指出,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條款,是來自去年修法通過的《產業創新條例》23-3條,在保留盈餘年度的後三年內,用於實質投資的支出,可以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可以免加徵5%營所稅。
這項措施從107年度盈餘開始適用,官員表示,未分配盈餘的營所稅申報,會落後兩個年度申報,因此營利事業在今年5、6月申報營所稅時,才正式有機會適用,業者不熟悉新規上路的細節,難免會誤列不合規定的抵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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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財政部所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官員表示,可以列報抵減盈餘的投資項目,包括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及技術,都屬於合格的投資項目。
但這邊有三個重點,首先是投資建築物的部分,官員表示,法條中已經明文規定,企業自行使用的建築物才能抵減,如果只是基於投資、置產目的而購置不動產,經國稅局查獲,將會追回稅款。
其次,特別針對購置廠房的過程中,會同時取得建築物及土地,官員提醒,只有建築物的部分符合未分配盈餘抵減規定,因此購置廠房的成本中,要扣除其中土地的價格,只能認列建築物部分的抵減額度。
第三,如果投資項目為軟體、技術等無形資產,則有另一項重點要留意,官員表示,只有「出價取得」的部分才能列報抵減,如果是採租用、支付權利金來獲得授權,這種模式並不能列報為投資支出。
官員表示,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合乎規定的投資後,還要留意投資金額的門檻,要等到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到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才符合抵減或退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