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租稅協定對象逐年增加,不過相關優惠並不能回溯適用,台北國稅局表示,若是協定生效日前發生的所得,不能主張租稅協定的優惠。
官員指出,近期接到轄下一間公司詢問,該公司在日本有個法人股東,每年發放股利時,都按法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法繳納;後來日方股東發現,其實台日之間簽有租稅協定,希望退還過去幾年溢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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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租稅協定在2016年6月13日生效,官員表示,這間公司曾在當年8月給付股利給日方股東,本次一口氣申請退還包含2016年在內,過去五年間溢繳的股利扣繳稅。
官員指出,本案在2017年到2020年間所給付的股利,退稅都沒有問題,不過租稅協定有個特色,「生效日」與「開始適用日」不同,剛巧台日租稅協定於2016年生效,卻是2017年1月1日起才開始適用。
因此該公司在2016年間給付日方股東的股利,無法適用協定退稅,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租稅協定優惠時,無論是股利、利息或權利金等優惠,記得注意租稅協定正式上路的日期,可能會與協定生效日不同,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