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房貸一族而言,每年需要負擔的房貸利息可是一筆不小的壓力,不過好在,房貸族在報稅時,可以選擇列舉房貸利息,節稅的同時,也達到減輕支出壓力的效果。台北國稅局指出,欲列舉房貸利息,必須在二個條件上符合法規要求,首先,只有自住用的房屋才符合節稅資格;其次,房屋所有權、戶籍都必須在同一個申報戶之內才行。
官員表示,每年除了單身家庭12萬元、已婚家庭24萬元的標準扣除額之外,如果家庭年度間的各類法定支出超出以上金額,納稅義務人也可以選擇改採列舉扣除額的方式,提出確實單據,換取節稅效果,而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正是列舉扣除額的其中一種。
屋主屬同一申報戶
官員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並向金融機借款支應,相關利息支出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不過首先注意,屋主必須是同一申報戶成員,也就是房屋要登記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名下,才符合列舉扣除的資格。
第二個重點是戶籍登記,官員表示,想要列舉扣除房貸利息,戶籍登記一定要注意,常常看到家人之間為了孩童就學等問題,而將部分家庭成員的戶籍遷出,但是對國稅局而言,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及受扶養親屬之一,必須在課稅年度中,至少其中一天在該地址設有戶籍登記,才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
房屋須符合自用
還有一項重點當然是使用方式的限制,官員表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立意,主要是給民眾減輕購買自用住宅的負擔,如果是貸款買房營業,無論是作為出租房屋、自己營業做生意,或是作執行業務使用,都不符合列報購屋利息扣除的要件。
官員提醒,部分民眾可能會於房貸借款期間,增貸非供原始購屋所用的借款,相關借款利息雖然跟舊有房貸相關,但是並不是購屋所必須的款項,因此也不能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繼承過戶仍可申報
官員表示,仍在償還房貸的房屋,若因為繼承而過戶,只要仍符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的相關要件,借款利息仍然可以申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官員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可列舉扣除最高30萬元,且以一屋為限,但如果有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