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意往來,難免累積部分負債帳款,中區國稅局表示,在申報營所稅時,首先要注意的是,要留意各類款項的法定支付時效不同,從二年到15年不等;其次,如果有款項超出法定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當年度就必須轉為其他收入列帳。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在報稅時,很多支出都會在權責發生年度列為費用,但帳款實際上並未支付,由於《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當中,對於各類帳款訂有法定期限,如果持續拖到債權人的請求權時效過期了,理論上營利事業便不必再支付,因此應重新列為收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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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當中針對各類款項的請求權時效不同,官員表示,一般而言,大多數的款項請求權時效為15年;不過民法也針對特定款項訂有較短的請求權時效,以營利事業常經手的為例,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等,請求權逾五年未行使則消滅;另外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代墊款等款項,請求權逾二年未行使,就會失去效力。
官員表示,諸如前述列舉的款項,企業通常在權責發生年度便已列費,但如果等到請求權消滅時,都還沒有給付,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2條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為「其他收入」。
不過在某些案例中,即便債務已經拖過法定期限,官員說,還是有些企業本於誠信,仍在債權人請求權時效逾期後,選擇清償相關款項。
在這種情況中,即便稅務上已經轉列為其他收入,如果未來仍有實際給付,還是可以於「營業外支出」列帳。
實務上在部分案例中,雙方約定的支付期間,與原本稅帳上的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其他情形導致請求權時效有延長,這些情況企業也可以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