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將至,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民俗節日「中秋節」為應放假之日的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而今年中秋節為10月1日,剛好遇到周四,如果民間企業比照整府部門辦公日曆出勤,則會形成彈性連假。
勞動部表示,國定假日當天,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時,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若國定假日又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休。
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將9月26日與10月2日對調,也就是9月26日改為上班日,讓10月1日形成4連假。勞動部解釋,因為很多企業都是跟著公部門行事曆走,所以在2016年時,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
事業單位如欲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調整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