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避免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之損害,稅捐稽徵法第39條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110年12月19日起施行,對於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之案件,修正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三分之一」,但110年12月19日修正施行前已移送執行或暫緩執行案件,仍適用修正施行前繳納稅額「半數」規定。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申請復查期間,該未繳納之稅款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如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則應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因繳納三分之一稅額有困難,已提供相當擔保,或經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始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中區國稅局接獲甲公司詢問,因對該局復查決定不服,已於110年10月20日依法提起訴願,並繳納復查決定的半數稅款60萬元,由於稅捐稽徵法現已修正只要繳三分之一稅款40萬元即可,可否就差額20萬元申請退還?該局表示,基於納稅義務人尚未繳納稅捐仍屬其依法應負擔之稅捐,且為了維持法律安定性,仍應適用修正施行前繳納半數稅款規定,因此甲公司不得主張依修正後規定退還差額2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並依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及免加徵滯納金。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沈美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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