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63社福基金會接受公車處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領受補助款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公車處委託××基金會辦理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以契約約定××基金會按低於計程車費率向乘客收取車資,○○公車處復按每月總完成趟次核撥補助款,該補助款係政府基於××基金會提供身心障礙者之無障礙運輸服務,為彌補其客票收入不敷營運成本之給付,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61號解釋及本部98年9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076320號令規定,核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100/06/13台財稅字第100001483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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