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香港資金二途徑避險

新聞媒體 2020-06-04

府院啟動檢討《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適用情形,未來將產生租稅衝擊等隱憂,勤業眾信昨(2)日指出,高資產人士最常於香港進行金融商品投資,若短期內已計畫降低金融投資比重,建議可採資金專法引資回台;若有意持續投資香港金融商品,則建議及早將投資主體改由英屬開曼群島或BVI等境外公司操作。

勤業眾信會計師張瑞峰表示,香港具有金融產品多元、報酬率高、稅率低等優勢,台灣高資產人士在香港進行各項金融商品投資,或透過香港公司進行貿易與轉投資,相關投資所得最多只需要繳納20%所得基本稅額,而且還有670萬扣除額,相較境內投資,綜所稅負最高40%,過去在香港進行投資十分划算。

然而在兩岸三地的政經變局之下,若是港澳條例第28條停止適用,未來台商在港澳的所得可能須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必須併同台灣地區所得課徵綜所稅,稅負將暴增為二倍。

張瑞峰表示,就單純進行金融投資而言,香港政治動盪將損害金融體系及未來資金進出,部分市場資金會匯往新加坡等地,但匯回台灣也是選項之一,恰好目前是《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期間,匯回資金可適用8%或10%稅率,作產業投資可再享半額退稅,若台商已有意暫緩在港金融投資,不妨可考慮資金回台選項。至於仍有意於香港地區進行投資者,張瑞峰建議,台商可改以境外公司進行投資,譬如從英屬開曼群島或BVI等境外公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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