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條文,明令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作業時間,就「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及「以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尚未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訂定1年輔導期限,期限內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及「以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者,輔導期限至今(111)年12月31日止,請儘速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並自112年1月1日起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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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吳紹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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