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易主列銷售報稅

新聞媒體 2020-06-10

獨資商號易主時,變更負責人並移轉商號資產,將被視為該商號一筆大型銷售額,原則上須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每月銷售額高於20萬元以上的營業人,原則上無論銷售的是有形的貨物或是無形的勞務,都要開始使用統一發票。

官員說明,當使用發票的獨資營利事業欲易主轉讓,或純粹變更負責人時,多數情況需要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任負責人,這種情況必須視為銷售貨物,因此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官員指出,其實對新任負責人而言,拿到發票的同時,也取得這張發票的進項稅額,後續可以依法扣抵銷項稅額,一加一減的過程中,對商號本身未必不利。

官員表示,當獨資組織、商號的負責人過世時,改由原本負責人的繼承人繼續經營商號,這種情況雖然也需向國稅局申請變更負責人,繼承人可以免課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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