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9年度中成為兼營者於調整不得扣抵比例時免計以前月份金額

最新法令 2021-06-18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修正條文於84年3月1日起實施後,營業人因銷售該條項款免稅貨物而自84年3月起成為兼營營業人者,該年底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時,其1至2月份之進銷項金額免予併入計算。(財政部85/03/06台財稅第851897305號函)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