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修正條文於84年3月1日起實施後,營業人因銷售該條項款免稅貨物而自84年3月起成為兼營營業人者,該年底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時,其1至2月份之進銷項金額免予併入計算。(財政部85/03/06台財稅第851897305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946&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78&pageSize=10&xiList=91945,91946,91947,91948,91949,91950,91951,91952,91953,9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