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公益彩券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佣金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銷售公益彩券之營業人,不論其取得之佣金收入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准予免用統一發票,並併計其他營業項目之查定銷售額,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1/09/05台財稅字第0910454984號令)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802&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64&pageSize=10&xiList=91798,91799,91800,91801,91802,91803,91804,91805,91806,9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