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4營業人接受訂貨後依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可否適用零稅率釋疑
一、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二、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者,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第9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關注我們
NOTICE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