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6未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免稅
主旨:未向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補習班,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係屬教育勞務收入,依照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說明: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繳營業稅,專營該項勞務銷售者,得免辦營業登記,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及第29條分別訂有明文。補習班銷售之勞務係屬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依照上開規定可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本函釋業經本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核示廢止,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財政部77/05/10台財稅第7705319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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