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發現該案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帳戶經常有多筆資金存入及轉出,經深入追查發現,該帳戶是供公司收付貨款使用,也就是說公司將漏開立發票貨款存入負責人個人帳戶後,再支付進貨廠商貨款,藉以隱匿公司銷貨收入。
最後查得公司107年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共計4,67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233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官員說,除了涉及營業稅之外,所查銷售額還會帶入公司的107年度的所得稅查核,公司應該還要處理後續的所得稅補稅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