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17兼營稅額計算辦法修正後採比例扣抵法申報且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可適用修正規定調整稅額
一、本部9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3401號函規定本部95年12月21日令修正「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8條之2及第8條之3,凡屬於未核課確定之各年度案件均可適用,所稱「各年度案件」,指95年12月21日以前申報之營業稅案件。二、兼營營業人於本令發布日以前採比例扣抵法申報且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准依前揭辦法修正條文規定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財政部99/03/29台財稅字第099045015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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