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酒類產品名稱應重新辦理菸酒稅產品登記

稅務會審 2021-09-2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規定,已核准登記之菸酒,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如有其他原登記事項變更情形,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廠商欲將酒類產品名稱由原本品名A變更為品名B,應於產製品名B酒類產品前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附酒品照片、標示及圖樣等相關資料,重新辦理產品登記;若廠商不再產製品名A,應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產品登記。如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者,則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即可,免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逕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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