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紓困新措施來了。財政部宣布,受疫情影響企業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受疫情影響企業指兩類,一類是經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另一類是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收驟減者。
什麼情況符合營收驟減?財政部舉例,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兩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六個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已依上開稅務協助措施,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醒:企業若不符合上述受疫情影響條件,無法免辦理109年度暫繳,但仍有營業額驟減情況,可能採用試算暫繳較為有利,若需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可提早開始規劃相關工作,例如存貨等資產之盤點。
財政部指出,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另考量因景氣衰退、淨利較上年度下降等情形,同條第3項訂定得按當年度前六個月收入,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即試算暫繳制度)。由於試算暫繳須符合一定條件始可適用,又國內企業有因疫情影響營運及產生資金壓力之情形,為減輕受影響營利事業繳納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稅款之資金調度壓力,乃核釋符合一定條件之營利事業,得申請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免辦理暫繳條件係參照財政部109年3月25日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亦與財政部109年5月13日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條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