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招待客戶於國內外旅遊時,相關費用不一定要以交際費來列報,台北國稅局表示,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的招待行程,若是以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做為條件,可按「其他費用」列支,不受交際費限額影響。
官員表示,過去企業凡是招待客戶旅遊等行程,都應以交際費列支並受年度限額限制,不過有鑑於商業習慣普遍,因此《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當中有特別規定,從2013年1月1日開始,營利事業若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的條件,這部分就不是純粹的招待行為,而是類似於獎勵金、促銷費用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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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以上規定,官員表示,此類設有達成條件的招待費用,就不再屬於交際費的範疇,可按「其他費用」列支,當然也不用受到年度交際費限額的限制。
官員指出,雖然這類招待費用不再受限額影響,但是依據查核準則規定,這筆支出要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給受招待的經銷商或客戶;經銷商或客戶方面,也要額外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入營所稅或綜所稅當中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