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非屬救濟事業之協會進口貨物無免稅之適用
主旨:社團法人○○協會接受日本××協會捐贈之二手人工呼吸器1台,非屬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貨物,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9條第2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三、依營業稅法第9條第2款規定,進口關稅法第49條規定之貨物,免徵營業稅。查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關、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救濟物資,得免徵關稅;另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2條第4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公益、慈善團體指國內依法成立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以辦理公益、慈善救濟為職志而不求報償之法人。本案社團法人○○協會經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尚無營業稅法第9條第2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02/25台財稅字第0910451112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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