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67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於一定期間得免開統一發票

最新法令 2021-06-18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者,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由營業人自動報繳稅款。(財政部106/02/24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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