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者,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由營業人自動報繳稅款。(財政部106/02/24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2129&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94&pageSize=10&xiList=92120,92121,92122,92123,92124,92125,92126,92127,92128,9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