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資金專法匯回投資1月底前應向工業局報備執行情況

新聞媒體 2021-01-12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依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匯回境外資金並經核准從事投資者,在取得投資計畫完成證明之前的投資期間,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工業局報備投資計畫執行情形,應儘早準備。

依據經濟部工業局公布統計,自108年8月15日至109年12月14日止,境外資金回台實質投資申請案共核准252件,核准之投資金額約新台幣703.5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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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巨峯進一步說明關於備查項目內容:一、直接投資:包含目前投資計畫進度說明、境外資金動支情形、實際投資項目(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技術、相關支出等)、投資金額與來源(境外資金或自有資金)。

二、間接投資:包含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基本資料、投資未上市(櫃)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事業清單、投資國內上市(櫃)公司股票情形,以及境外投資情形。另外,被投資事業就該境外資金運用情形也要列出用途,如購買建築物、設備、研發等。

 林巨峯提醒,「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將於今(110)年8月14日落日,欲適用境外資金回台從事實質投資並享優惠稅率者,要把握最後半年多的申請期間,期間計算是以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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