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常有詢問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營業稅申報繳納,遭稅捐稽徵機關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是否為重複處罰等疑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利營業人瞭解,分別將二者性質及內容說明如下:
一、 滯報金:係納稅義務人違反租稅申報義務時對其加徵金錢給付義務,目的在確保納稅義務人「依限履行營業稅申報義務」。因此,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依同法第49條前段規定,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
二、 滯納金:係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時對其加徵金錢給付義務,目的在促使納稅義務人「準時履行繳納稅款義務」。因此,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依營業稅法第5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又滯納金數額計算,應自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
滯報金、滯納金二者大不同 | ||
滯報金 | 滯納金 | |
法條規定 | 營業稅法第49條 | 營業稅法第50條 |
稅捐稽徵法第20條 | ||
構成要件 | 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申報義務 | 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 |
計算方式 | 自申報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 | 自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 |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內完成營業稅申報,避免逾期申報致加徵滯報金;其有應納稅額者,應於法定繳納期限內如期完納稅款,以免逾期繳納致加徵滯納金。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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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莊雅心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