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7日初審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以利保障所有權人或繼承人,主張收回土地權益,並訂定請求權時效為十年。
由於有民眾土地被政府徵收,但卻始終未被使用,民眾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不知能否主張收回,無法在時效內爭取收回土地,提出申請釋憲。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於內政委員會表示,現行法規僅規範收回權時效起算點,未規定縣市政府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導致原所有權人不知道能否主張收回,不符合憲法要求正當行政程序。
司法院於2018年5月作成釋字第763號解釋,請內政部檢討修正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依法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並訂定民眾合理請求權時效,因此推動修法。
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並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次日起,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至申請收回土地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為止。
若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未通知公告,而有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徵收計畫使用期屆滿的次日起十年內,申請收回土地,且可照徵收價額收回。土地法修正施行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收回土地的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話,也適用修正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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