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保險給付納最低稅負

新聞媒體 2020-07-25

曾為家人投保的父母注意,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稅法有個「最低稅負制」的設計,而國人常見的壽險及年金險給付,只要受益人跟要保人不同,都須在給付年度跟各類法定所得合併計算「所得基本稅額」,跟當年度綜所稅對比,從高課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現行最低稅負共要列入四類所得,包括國內綜合所得稅前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基金憑證交易所得等,以上四種所得合計後,再加上非現金捐贈額,高於670萬元以上的部分,要以20%稅率設算最低稅負。

特定保險給付常是最低稅負的課稅對象,所謂的特定保險,指的是「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的壽險及年金險給付額,官員表示,這類所得常見於家人之間的保單,取得給付之後,主要是要由受益人來申報基本所得額。

官員說,有些像是媽媽幫兒子買保險,這種情況如果兒子身分是「被保險人」,並不一定會是最低稅負制的課稅對象,仍要看保單是否為人壽或年金保險,以及兒子是否為「受益人」,由以上標準來判斷納稅義務。

資誠會計師洪連盛表示,不論是生存給付跟死亡給付,由於擔心為高資產族群過度節稅,因此在給予免稅額度之餘,又重新拉回最低稅負制課稅,其中死亡給付的部分不用計入遺產,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還另外有3,330萬元免稅額度,給付額度超過3,330萬元後的餘額,才要和私募基金交易所得、個人海外所得併計所得基本稅額。

除了以上各類所得,官員表示,其實「非現金」的捐贈扣除額,也是基本所得額的課稅項目,主要是針對在年度間曾捐贈高價值財產節稅的高資產人士,不過這方面資料來源其實跟綜所稅一致,國稅局可以直接從綜所稅列舉扣除額申報資料中勾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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