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截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該局乃彙整110年度結算申報重點事項,以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注意。
一、為落實節能減碳,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針對僅少數營利事業才會使用之附表,例如: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或其他申報書表附冊等,並未納入訂本式申報書,倘營利事業需要使用上開申報書表,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專區」下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使用網際網路申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仍提供各申報書表之建檔功能。
二、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施行,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如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地交易,應依「交易日」判斷係適用房地合一稅1.0或2.0規定,為使納稅義務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特於申報書之申報須知增修相關說明,提醒正確填報:
(一)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1.0,應填寫申報書第C1頁(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3頁),採合併計算稅額,即以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稅率課稅。
(二)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應依房地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按差別稅率(45%、35%、20%)分開計算稅額;但如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該筆房地交易所得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稅率課稅,不適用分開計稅之規定,申報書填寫方式分別整理如下表。
交易型態 | 計稅方式 | 填寫方式 |
非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 分開計稅 | 填寫申報書第C1-1頁(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3-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再將交易所得或損失及稅額,分別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134欄(機關團體申報書第4頁第43欄)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及第135欄(機關團體申報書第44欄)合併報繳。 |
符合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 合併計稅 | 填寫申報書第C1-2頁(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3-2頁),並就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合計數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58欄(機關團體申報書第4頁第36欄)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三)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 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房地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書第9頁新增「獨資合夥組織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欄位,方便填寫及計算。
三、因應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交易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因該分開計算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仍屬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範疇,財政部於111年2月22日修正發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將前開房地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併同納入計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公司如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可以注意申報書第2頁相關欄位說明。
四、因110年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未緩解,影響國內營利事業營運,尤以中小企業為甚,財政部賡續提供租稅協助措施,於111年1月20日發布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營利事業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填寫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請注意勾選「附註八」欄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如有受疫情影響,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一次繳清應納之結算稅額,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各分局、稽徵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若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可以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進行線上申請作業;如有申報應退稅款,可以在申報書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經核定後之退稅款項即可直接匯入帳戶,節省日後兌領退稅支票往返時間及成本。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葉曉慧
電話:(04)23051111轉7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