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就網友反映攤販收受振興三倍券,將導致稅務機關關切查稅之說明

稅務會審 2020-07-18
民眾於臉書反映攤販收受振興三倍券,由於每張券都有編號可以追溯來源,可能導致稅務機關關切查稅,顯有誤解。

攤販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新臺幣4萬元)不課徵營業稅;已達起徵點者,無論每月銷售額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均由所在地國稅局按「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規定,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攤販繳納。

攤販之銷售額係由所在地國稅局依「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規定,按攤販之營業類別、面積及營業地段計點評定,就等級及點數核算銷售額及營業稅額,與收受振興三倍券後所兌領之現金多寡無關。考量振興三倍券係政府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內需型產業,活絡經濟及促進商業發展之重要措施,本部不會將振興三倍券作為稅務查緝的工具。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品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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