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境外基金,在贖回基金時產生的獲利與虧損,分別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與損失,可相互扣抵;但如果是境外基金配息,部分雖然是將本金一併配回,但依所得稅法規定,仍屬於海外利息所得,需列入綜所稅課稅。
近年金管會為吸引更多國人及外國資金來台進行財富管理,推出媲美星港的「財富管理新方案」,透過法規鬆綁開放更多元化金融商品及服務,也包括境外結構商品如部分境外基金等。
官員指出,個人處分境外投資商品,像是贖回境外基金,依處分或贖回金額減除交易成本及投資費用計算損益,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同年度發生的盈虧可以扣抵。
然而,如果是境外金融商品獲配收益,例如境外基金配息,則屬於「海外股利所得」或「海外利息所得」,不能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抵。
若個人當年度海外所得(海外財交所得、利息所得、薪資所得等合計)超過100萬元時,必須將所有海外所得申報列入個人最低稅負制課稅,與各項境內外所得合計後,減除670萬元免稅額,餘額則依照20%稅率計為最低稅負,若當年度綜所稅負低於最低稅負,則需補繳差額稅款。
官員也指出,近年常看到民眾誤將海外利息所得與海外財交損失扣抵情況,實務上都會遭到國稅局剔除補稅。
舉例而言,A先生申報109年度綜所稅時,因投資海外澳幣基金,當年度有獲配境外基金利息所得1,623萬元,多為連本金一併配息情況,因此A當年度要贖回基金時,多數本金已配回加上投資損失慘重,導致出現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620萬元,另A還有一筆海外投資商品處分的海外財交所得2萬元。
A主張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都是投資境外基金所產生,因此申報相互扣抵,但國稅局認定海外利息所得無法抵減海外財交損失,因此剔除並要求補稅約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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