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管理信託資產綁手綁腳,導致國人信託財產運用集中在特定金錢信託、也就是投資基金占比過高。信託公會近日舉辦座談會力拚法規鬆綁,信託公會理事長雷仲達指出,為鼓勵信託業發展「具有運用決定權的業務」,並降低投資爭議,已在自律規範中規定,1,000萬元以下信託資產銀行不必再每做一個決定、像是買ETF的價格、數量、再平衡都要經過委託人同意。
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指出,除了自律規範已針對資產1,000萬元以下信託財產管理涉及財務規劃與資產配置訂定具體遵循,現也在研擬爭取修法,若是銀行只是管理信託資產1,000萬元以上而非全委代操時,可以不必申請兼營全委業務。
呂蕙容指出,銀行管理信託資產,並不是全委代操性質,不是以積極獲利為目的,只是按委託人意志來管理這些有價證券,現行法令規章多重規定下時有重疊,也造成現實上信託業法令遵循成本增加,無形中成為推展受託人具運用決定權業務的法規障礙,有朝更簡明及具效率的方式調整的必要。
此外,為爭取信託業務免兼營全委代操業務,透過委託律師比對法規,提出信託業法、投信投顧法、全委管理辦法修法以及增訂信託業法第18條授權辦法的法規增修建議,一同促進國內信託業務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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