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適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8年度減少達30%(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其實際營業月份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者,其於適用109年度擴大書審要點之純益率標準時,免事前申請(惟應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右下方之「附註八、□」打「✓」),即得就109年度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惟帳載結算純益率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者,仍應依帳載結算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參A公司案例)。
該局說明,採前揭計算方式者,如同時符合開立電子發票獎勵措施,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者,於換算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時,應先降低1%,再按80%計算(參B公司案例)。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擴大書審之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自政府領取之免稅補助款,應於取得年度帳列其他收入,申報時再自行依法調減該免稅之其他收入,並以調減後之營業收入與非營業收入,計算調整後之純益率,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按80%計算者,仍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參C公司案例)。
該局提醒,適用擴大書審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得降低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者,可依上述舉例說明原則,計算申報應採用之純益率,以免因計算錯誤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109年度擴大書審案件應申報純益率(以原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6%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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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帳載 純益率 |
減除免稅補助款後之純益率 (a) |
換算後之擴大書審純益率 (b) |
申報應採用之純益率 【(a)、(b)從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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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自政府領取免稅補助款 |
A公司符合純益率按80%計算 |
4% |
4% |
4.8% (=6%✕80%) |
4.8% |
8% |
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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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同時符合開立電子發票獎勵措施(純益率得降低1%)及純益率按80%計算 |
4% |
4% |
4% =[(6%-1%) ✕8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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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8% |
8% |
自政府領取免稅補助款 |
C公司符合純益率按80%計算 |
4% |
3% |
4.8% (=6%✕80%) |
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