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取得租金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將該收入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該所說明,「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銷售勞務」係指提供勞務與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租金收入係屬銷售勞務收入,機關團體取得租金收入應辦理結算申報並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所查獲轄內甲機關團體110年度提供場地予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120,000元,未辦理結算申報。經通知後甲機關團體已補辦結算申報,因依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120,000元,在起徵點以下,無應納稅額,故免予補稅處罰。
該所提醒,機關團體若漏報收入致漏報所得額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111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為112年5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為落實簡化及節能減碳之效益,請多多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及上傳附件資料。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陳巧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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