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網拍賣家在電商平台除銷售貨物外,若有向買家加收運費或手續費等,都應將全部費用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計算營業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額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貨款價格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國稅局指出,若賣家在電商平台銷售商品,經電商平台物流運送商品,且運費由消費者負擔,則賣家交付消費者的統一發票銷售額需包含運費或手續費等,賣家轉付電商平台的運費則由電商平台開立統一發票給賣家,作為賣家的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來說,某賣家在電商平台賣貨,消費者向其購買400元商品,並負擔60元運費,賣家應開立460元發票給消費者;賣家將60元運費轉付給電商平台時,應從平台取得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國稅局提醒,賣家在網路銷售貨物所收取的運費、手續費或服務費等收入,如有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調查前,應儘速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挨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