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發布《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相關公告,這次修正有四大重點。第一,簡併救濟層級,亦即不服專利專責機關,就專利申請及專利權有效性等案件的審議決定,免經訴願,逕提訴訟。
第二,是訴訟制度的變革,將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民事訴訟程序;第三,專利申請權歸屬的爭議,限以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第四,放寬設計專利的優惠期期間,改為12個月。
上述前三點,都是回應近幾年專利業者、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的意見,以下分點說明。
第一點,目前的專利申請與有效性,若專利獲核准,過去是要先在智慧局舉發後,還要經過經濟部訴願委員會,之後到智財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最後才到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整體程序會非常冗長。
尤其在經濟部訴願委員會這一步,坦白說其組成對專利較不了解,有些委員可能無法掌握專利牽涉技術,徒然拉長程序,但未有太多實質幫助,因此修法,在智財局設置專責審議專利救濟案件的單位,稱為「複審及爭議審議會」。
修法後,將來由此單位做決定後,程序就會直接到智財法院審理,之後再到最高行政法院,如此好處有二:第一,少一個審級,案件時間一定縮短,這也是許多國外的當事人所不能理解,為何要經過訴願委員會這個並非很專業組織;第二,也是強調專業性,拿掉實際上對專利無專業知識的單位,讓案件回歸到更專業審議。
第二點,過去舉發時,要向智慧局審查委員說明,為何這專利已被先前技術所涵蓋,因此不應被核准專利,而專利權人責會答辯說其專利很好,應該獲得專利,智慧局會作為行政機關,會做出行政裁決。
案件進行到智財法院時,弔詭之處,是智慧局本身為國家機關,對此專利是否應該被核准,其中並無國家利益在內,因此過去因不同的行政處分,一定要以行政機關作為被告,但行政機關其實並未參與這部分,還要開庭、答辯,這對國家是人力浪費。
而且,智慧局本身在此案件並無公益性質,現在改成在智財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階段,由舉發人與專利權人,直接成為訴訟兩造,將屬於私人權利間的爭議,由最有切身關係兩造去處理就好,也避免國家浪費人力,來協助私人進行私人權利答辯。
第三點,專利申請權歸屬爭議,現行制度很奇怪,目前案子在民事、行政訴訟都能達到專利申請權確認的效果,在部分案件,同一組當事人,既要在民事案件主張誰才是專利權人,然後到行政訴訟,又要再提一件。
因此,若兩邊的裁判出現歧異,不同法官有了不同認定,會造成困擾。有人在民事案件中,主張應透過行政程序處理,但過去又有最高行政法院見解,認為應透過民事途徑處理,修法拿掉行政訴訟管道,限以民事訴訟解決,是很正確的。
因為專利權歸屬於誰,其實就是兩造當事人的紛爭,若把國家、行政機關拖下水,幫助其實不大。行政機關也不像法院擁有證據調查的權限,若由其審理,對行政機關非常為難,將之回歸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是合理作法。
第四點,是將設計專利的優惠期間,放寬到12個月。專利總共有三種,發明、新型專利都有12個月優先權,修法把設計專利優惠期間,調整成和發明、新型專利一致,是與國際接軌的作法。
(本文由眾達國際法律事務律師賴柏翰口述,記者鄭鴻達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