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響應節能減碳綠色環保潮流、促進相關產業發展,行政院已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核定延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以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輛。
該所說明,購買電動車車輛(包括機車、貨車、小客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免徵貨物稅,必須是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全新電動車輛,且須完成車輛新領牌照登記。另外,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所進一步說明,民眾購買完稅價格 140萬元以下新電動小客車,因已完全免徵該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故不能再適用有關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退稅優惠。至於購買新電動小客車之完稅價格超過140萬元部分,除可按小客車稅率減半徵收外,亦可適用中古汽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惟該新電動小客車應納貨物稅如低於5萬元,其退還之貨物稅金額以該新車出廠或進口時已繳納之貨物稅為限。
該所提醒,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應於電動車輛出廠或進口時,先依該新車輛適用之稅率減半報繳貨物稅,俟民眾購買該等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再由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報繳之貨物稅。倘民眾係購買完稅價格超過140萬元之新電動小客車,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應於6個月內,檢具相關退稅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之貨物稅(最高以5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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