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檢舉他人逃漏稅,必須檢附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的具體證據,稅捐稽徵機關才可依法受理。
該局表示,檢舉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他人或營利事業逃漏稅捐,應提供檢舉人基本資料及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被檢舉人若為公司或商號,則必須提供其營利事業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再檢附所檢舉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國稅局接獲的檢舉虛報薪資逃漏稅舉例,民眾如發現薪資被虛報,提出檢舉時除要敍明檢舉人的姓名及地址外,也要提供被檢舉人的公司或商號名稱、虛報薪資所屬年度,虛報的事證例如:扣(免)繳憑單、薪資清單、投保資料等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於10日內補正或提供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將不予受理。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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