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約追加金額須補印花稅

新聞媒體 2020-11-26

近期房市熱絡,帶動工程需求,不少房市熱區大興土木,宜蘭縣財政稅務局提醒,承攬合約是屬於印花稅的課稅範圍,若雙方承攬契約後續有追加金額,記得要補足印花稅,否則若發現漏稅,除了補稅外,最高可罰漏稅額15倍罰鍰。

印花稅歷史悠久,目前我國僅針對「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四種憑證課徵印花稅,而近來受到房市催動,工程發包、承攬相當多,承攬合約就需要課徵印花稅。

稅務局表示,承攬契約應在契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照契約所記載的總金額,依據千分之1稅率來計算繳納印花稅,而若訂約時契約並未記載總價,須等工程完工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像是常見的開口契約等,納稅人可先預估金額繳納印花稅,等到承攬工作完成後,再依據確實金額來多退少補。稅局指出,若承攬合約並非開口契約,在工作完成前,若有追加金額,就屬於印花稅法所指的「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此時應就其追加金額部分,繳納印花稅,否則將面臨補稅加罰。

稅務局舉例,甲營造公司承攬乙公司住宅新建工程,合約金額800萬元,依千分之1稅率計算,須繳納8,000元印花稅。稅務員在執行印花稅檢查時,發現兩造合約有一筆工程追加款200萬元,但卻未依規定報稅,最後除了要補繳追加款的2,000元印花稅外,還要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15倍罰鍰,得不償失。

除了承攬之外,其他種類的印花稅課徵範圍,價格幾乎都是一翻兩瞪眼,較不會有追加款的問題,提醒簽訂承攬合約的納稅人,留意是否有須補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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