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金融機構發生投資或保險給付爭議,依照現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評議後若金融機構須賠付金額投資型商品在100萬以下、非投資型在10萬以下,只要當事民眾同意,金融機構就必須接受賠付。金管會今表示,為提升金融消費者保護,預計將門檻提高到120萬、12萬元。
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徐萃文表示,金保法的賠付額度已10年未變更,參考英國去年按照物價指數調整,也考量國內消費者物價指數,與國內銀保證金融業務量也有一定成長之下,決議要提高限額,法規將對外預告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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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金融消費爭議可迅速有效解決,依照金保法第29條第2、3項規定,評議結果在「一定額度」之下,且當事消費者也同意、簽訂「書面同意」書後,金融機構對於評議決定一定要接受,並且要依照評議決定金額給付給消費者。
現行的額度,是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財產保險給付、人身保險給付、投資型保險商品在100萬以下;非投資型融商品或服務、多次給付型醫療保險金給付、非屬保險給付爭議,是在10萬以下。未來將各提高到120萬、12萬元。
據金管會統計,10年來金融評議案件中,評議後賠付100萬以下且當事人同意的案件,銀保證合計共有26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