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以暫記帳處理之利息得依新約定之利息繳納方式認列利息收入

最新法令 2021-06-18
金融機構對繳息還款有困難之授信戶,以變更授信條件或增補契約方式,同意僅收取其部分利息,其餘利息以暫記帳方式處理者,其以暫記帳方式處理之利息,得自展延期限屆滿後,依其與授信戶新約定之利息繳納方式,採權責發生制認列利息收入,依法報繳營業稅。(財政部91/07/29台財稅字第09104537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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