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就其所辦理之公共建設,得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第2項所稱主辦機關,適用該法及其相關規定

稅務會審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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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2年6月20日台財促字第11225515650號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就其所辦理之公共建設,得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第2項所稱主辦機關,適用該法及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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