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有中國房產 遺產稅申報一次看

新聞媒體 2024-12-02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中國地區房屋,也要申報遺產稅。(記者鄭琪芳攝)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中國地區房屋,也要申報遺產稅。(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因兩岸人民經濟交流頻繁,國人常有在中國地區置產,若被繼承人死亡時於中國地區遺有房屋者,應併同於我國境內的全部遺產報繳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凡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死亡時於中國地區遺有房屋,應併入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至於遺產價值計算,根據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若「遺贈稅法」及細則無規定,依市場價值估定。因此,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在中國地區房屋時,應依市場價值估定,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或提供被繼承人原始買賣合約及足資證明市價的資料估價認定。

舉例說明,A君繼承父親中國地區房屋1棟,經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房價折合新台幣400萬元;根據上述規定,應將房屋估定價額併入遺產總額中,於父親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台北國稅局呼籲,被繼承人遺有中國地區的動產及不動產,繼承人若因疏忽而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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