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李小姐來電詢問:醫院如將所有房屋出租,每月收取之租金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住宿及膳食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規定免徵營業稅;惟醫療院所將所有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因非屬提供醫療勞務之範疇,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甲醫院於110年3月份起將所有建物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約定每月租金30萬元,其所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非屬醫療勞務,係屬甲醫院銷售勞務之收入,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所以甲醫院於房屋出租前,應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又因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應自110年3月起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醫療院所如將財產出租並收取租金者,該筆租金收入,係屬銷售勞務,非屬提供醫療勞務之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k.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就近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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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王美芳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