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貿調會就中國大陸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反傾銷第2次落日調查案作成產業損害之肯定認定
由於財政部前已認定中國大陸涉案貨物之傾銷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後續將由經濟部將上述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並由該部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繼續課徵反傾銷稅。
貿調會表示,依調查所得相關資料顯示,本案調查資料涵蓋期間,中國大陸涉案貨物雖未出口至我國,但其產能嚴重過剩,存在以出口去化產能之潛在壓力,且中國大陸國內水泥價格競爭激烈,鄰近之我國可能成為其目標市場。且財政部已認定中國大陸涉案貨物之傾銷可能因停止課徵反傾銷稅而繼續或再發生,顯示中國大陸涉案貨物之出口未來仍可能以低價競爭爭取市場。本案調查資料涵蓋期間初期,國內產業營運狀況仍然不佳,自108年後產業營運狀況開始有所改善,但表現最佳之110年國內產業整體獲利僅10億餘元,遠不及第1次落日調查資料涵蓋期間之表現,顯示國內產業仍處於易受傾銷而損害之情況。甚且,未來國內產業經營須面對諸多挑戰,如須配合政府政策逐步減少外銷比例、投資淨零排放相關技術與機器設備造成生產成本上升以及自110年起國際煤炭價格大幅上升等因素,將使國內產業更難以承受中國大陸涉案貨物再度低價傾銷所造成之損害。而中國大陸涉案貨物過剩產能將近我國進口量之500倍,只要中國大陸政府放鬆管制,其過剩產能小部分出口至我國即會對我國產業造成嚴重衝擊。故如停止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我國產業之損害可能繼續或再發生。
本案涉案貨物為卜特蘭水泥第I、II型及其熟料,第Ι型又稱普通水泥,係指不具其他任一型水泥之特性者,為國產及進口業者之主要產品,其抗硫酸鹽性較差、水合熱較高。第II型又稱平熱水泥或稱中熱水泥,其特性為具備中度抗硫酸鹽侵蝕及中度水合熱特性;早期強度較第Ι型為低,但90天以後之晚期強度較高;乾燥收縮較低,耐久性較佳。涉案貨物之參考稅則號別為25232990及25231090。
本案係源於財政部於100年5月30日起對中國大陸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課徵反傾銷稅5年,稅率為91.58%;經第1次落日調查後,自106年2月20日起按原案核定稅率91.58%繼續課徵反傾銷稅5年。申請人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於第1次繼續課徵期限屆滿前向財政部申請繼續課徵,該部於本年2月18日公告進行本(第2)次落日調查並請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
貿調會另表示,本案之產業損害調查報告公開版可於本年11月12日起至該會網站(網址:www.moeaitc.gov.tw)「調查案件」項下之「調查報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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