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匯回專法)施行期限至110年8月14日屆滿,個人匯回境外資金或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欲適用資金匯回專法規定享有優惠稅率者,請把握時間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所說明,資金匯回專法自108年8月15日施行,該專法實施期間僅2年,將於110年8月14日屆滿。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第2年(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申請適用資金匯回專法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可適用優惠稅率10%,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其依規定申請從事實質投資經核准並完成者,可再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半數稅款,即實質稅率只有5%,較一般所得稅制稅率更為優惠。
該所呼籲,個人或營利事業欲依資金匯回專法規定匯回境外資金並適用優惠稅率者,請把握申請期限,逾期將無法適用境外資金專法之租稅優惠。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專區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 楊采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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