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6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之營業稅徵免釋疑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一、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以下簡稱保經保代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購進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如經查明該保經保代公司確屬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且該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於銷售時免徵營業稅。二、保經保代公司100年12月31日以前之進、銷貨,於101年1月1日起發生退出(回)或折讓情事,屬銷貨退回或折讓部分,應由營業人檢附證明文件,核實於銷貨退回或折讓發生當期,扣減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所載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屬進貨退出或折讓部分,營業人應於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自動補報補繳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所載營業稅額。(財政部101/05/1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732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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