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三讀水域活動增責任險

新聞媒體 2022-05-05

立法院會3日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強化受害者賠償機制,並針對水上活動場域安全進行規範,不僅帶客從事水域活動的旅行業者,應投保責任險,提供水域活動器材或場地的業者,也要投保責任險。

行政院這次並未提出《發展觀光條例》的修法草案版本,多個修法版本是由立委們聯名提出,交通委員會尊重立委們提案,經審查會議後,完成三讀程序。

推動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指出,本次修法是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精神,明定旅行業、水域活動相關業者,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人員死亡或傷害,不論其有無過失,於主管機關訂定之保險範圍及金額內,旅客、隨團人員及其親屬得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並明定相關親屬的請求順位。

這次新增規定,旅行過程中導致人員死亡或傷害,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於保險範圍和金額內,依本條例向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死亡者的賠償請求順位為:一、父母、子女及配偶;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姐妹。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條例新增導遊和領隊執業證若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況予以延長。

本次修法特別針對水域活動安全進行規範,新增規定除帶客從事水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險,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使用而具營利性質者,也應投保責任險。

另提高觀光業者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等行為罰則,情節重大者,罰鍰提高為15萬元到50萬元,並停止營業一部份或全部,或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觀光、旅館從業人員違規,情節重大者提高罰鍰為5到30萬元。

個人自願提繳金額不計入110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立院三讀《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 旅行業、水域遊憩活動強制保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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