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取得外匯收入要不要課營業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判定原則有兩個關鍵,一個是勞務提供地、一個是使用地,如果兩者都在國內,這筆外匯收入就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稅法》規定,與外銷有關勞務、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勞務,在備妥收取外匯等相關證明文件情況下,可適用零稅率。
然而高雄國稅局指出,實務上經常出現營業人誤以為適用零稅率,而遭到補稅並挨罰。尤其針對「在境內提供而在境外使用之勞務」,常出現營業人與稅務機關認定不同。
國稅局提醒,關鍵在於,營業人勞務提供、使用地若都在國內,縱然取得外匯收入,也要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實務上,國稅局經常發現營業人誤以為勞務買受人位於國外,並取得外匯證明,該勞務即可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舉例來說,位於台灣的甲公司,接受國外A公司委託,對台灣的乙公司所製造的產品提供安全性檢測服務,因服務的提供及使用地均在國內,在這個情況下,即使取得國外A公司的外匯收入新台幣63萬元,也非屬營業稅法規定的外銷有關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範圍。